招搖撞騙罪牽連犯的處罰是什麼?

一、招搖撞騙罪牽連犯的處罰是什麼?

招搖撞騙罪牽連犯的處罰是什麼?

中國刑法中沒有牽連犯的規定,理論上一般認爲對牽連犯不實行數罪併罰,而是從一重罪處斷。但也有學者認爲,對牽連犯應當並罰。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很不一致,對於牽連犯的認定有緊有鬆,對於牽連犯的處罰,既有從一重罪處斷的,也有實行數罪併罰的。

牽連犯,是行爲人實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爲或者結果行爲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例如,以僞造公文的形式騙取他人'財物,詐騙財物的目的行爲構成詐騙罪,僞造公文的手段行爲構成僞造公文罪,兩個犯罪形成目的與手段的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再如,行爲人盜竊槍支彈藥以後又加以隱藏的,盜竊槍支的行爲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是目的行爲,隱藏槍支、彈藥的行爲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罪,是結果行爲,兩個犯罪之間形成目的與結果的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各國刑法典大多都無牽連犯的規定,規定牽連犯的國家,一般都規定不實行數罪併罰,而是從一重罪處斷。

二、刑法條文規定的牽連犯處罰原則

牽連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涉及。構成牽連關係有很多種可能。刑法分則中對個別牽連犯規定的處罰原則,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這些規定也不是適用統一的處罰原則,而是既有從一重處斷又有數罪併罰。

第一種規定:從一重處斷原則。例如刑法第399條第3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前兩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徇私枉法罪與受賄罪或枉法裁判罪與受賄罪構成牽連犯,要從一重處斷。(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

第二種規定:數罪併罰原則。如第157條第2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構成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

類似的規定還有一些。這些牽連犯的特例,法官在具體定罪量刑時可以直接適用,不會有太大爭議,而實踐中還存在大量的刑法條文未提到的牽連關係,該適用什麼處罰原則就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對於招搖撞騙罪中的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當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認定,但需要明確的是,如果招搖撞騙的犯罪嫌疑人還存在其它的犯罪事實,那麼就需要對牽連犯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一般按照招搖撞騙罪的犯罪事實來進行量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