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證件招搖撞騙罪的牽連犯如何處罰?

盜竊證件招搖撞騙罪的牽連犯如何處罰?

一、盜竊證件招搖撞騙罪的牽連犯如何處罰?

但其方法行爲或結果行爲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牽連犯的方法行爲或結果行爲之間具有牽連關係。對於牽連犯,一般“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定罪。但是,法律規定實行數罪併罰的,或者規定只定一罪,卻同時規定適用其他罪的部分處罰規定的,依法律規定定罪。

二、條件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爲人透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爲,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

行爲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爲,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爲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爲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3、數個犯罪行爲須有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如何認定牽連關係,學術界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三種觀點。筆者認爲這其中的要堅持主客觀一致,綜合考慮行爲人的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既要求牽連意圖、又要求行爲之間內在因果聯繫的折衷說比較科學。

三、與相似罪數形態的區別

要成立牽連犯必須同時具備上述條件。但實際上,牽連犯並不是很容易界定的,因爲牽連犯與相似的罪數形態很容易混淆。

牽連犯是一種特殊的罪數形態。罪數是指犯罪的個數,即一個罪還是數個罪。以符合法定犯罪構成的事實爲標準,符合一個爲一罪,數個爲數罪。但由於具體犯罪情形具有複雜性,並不能如此簡單的概括。看似數罪實爲一罪的情形很多。有學者將一罪劃分爲實質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處斷的一罪三類。實質的一罪包括繼續犯、想象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結合犯和慣犯;處斷的一罪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這種分類方法有助於從總體上把握牽連犯與其他罪數形態。

結合犯是指原本各自獨立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由刑法條文明確結合成爲一具體之罪並規定了相應法定刑的罪數形態。它與牽連犯的區別主要在於法定性。異質數罪由刑法明文規定將它們結合在一個罪狀中,並以另外一個罪名概括,處罰原則有明確具體的法定刑,並且是法定的一罪;而牽連犯的異質數罪是各自獨立的不同的罪名,除刑法個別規定外,構成牽連犯大量的是非法定的,處罰原則由法官裁定從一重處斷或數罪併罰,若裁定從一重處斷也是處斷的一罪,而不是法定的一罪。

如果招搖撞騙的金額過於的巨大會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麼在對招搖撞騙罪進行量刑時不僅會根據造成的非法利益,同時還是會根據招搖撞騙的次數、造成的後果以及冒充的對象來量刑的,這樣也是爲了更好的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