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流程:1、經公安機關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2、該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3、犯罪嫌疑人在逃,下落不明;4、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佈。通緝令的發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