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金融詐騙通緝令司法解釋是什麼?

現階段我國經濟的發展呈上升趨勢,但是很多相關的經濟產物也隨之而來,其中最大的問題就是網絡金融詐騙,我國法律對網絡金融詐騙也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很多人並不瞭解。那麼網絡金融詐騙通緝令司法解釋是什麼?下面就網絡金融詐騙通緝令司法解釋是什麼的問題進行解釋。

網絡金融詐騙通緝令司法解釋是什麼?

網絡金融詐騙通緝令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這裏的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詐騙5萬元以上者。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僞造後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屢教不改的;因其詐騙行爲造成他人公私財物的巨大損失的;因其行爲造成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以及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20萬元。至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爲常業的;屬於累犯、慣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因其詐騙行爲造成他人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或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利用詐騙財物進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爲造成特別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騙取行爲

即行爲人採取各種欺騙方法取得信用證並予以使用的情況,如行爲人編造虛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實,欺騙開證銀行爲其開立信用證,或者行爲人根本無貨或沒有符合要求的貨物,或者隱瞞企業經營不佳狀況或者以投資爲名誘使他人向銀行開立以其本人爲受益人的信用證。有觀點認爲,行爲人只要實施騙取信用證的行爲,即使沒有使用的,也構成本罪的既遂。任何信用證詐騙行爲都必須實施“使用”這一主行爲,才能構成既遂。騙取信用證並加工使用是“騙取行爲”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爲階段。純粹的騙取信用證行爲本身只能說是一種普通詐騙行爲,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信用證詐騙行爲。如果行爲人僅僅實施了騙取信用證行爲,但未實際取得信用證,或者雖騙取了信用證,但未及使用或者雖使用但未能獲得信用證項下的貨款的,可區別不同情況視爲信用證詐騙罪未遂或預備。

其他行爲

指上述手段以外的其他使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爲。實踐中主要是指利用“軟條款”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情況。所謂“軟條款”信用證,即“陷阱”信用證,是指開證人或者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製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從而具有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的信用證,如規定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起運港、目的港、驗貨人、品質證書、商檢方式等需待開證人或開證行通知或同意的信用證。開立“軟條款”信用證時,行爲主觀上必須具有將來利用該信用證進行詐騙的目的。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開立之後並加以使用的,纔是本行爲的完整方式,僅有開立行爲而無使用行爲的,可視作本罪的預備。“軟條款”信用證是一種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由於其被蒙上“合法”的面紗,因而具有比其他詐騙方式更大的隱蔽性和迷惑性,行爲人也更容易得逞。

我們可以查詢通緝名單嗎

1、這個只有公安系統人員查詢,其他人員無法查詢。

2、公安部對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實行“a、b級通緝”,將公安部通緝令分成“a級”、“b級”兩個等級。

(1)公安部a級通緝令:是爲了緝捕公安部認爲應該重點通緝的在逃人員而發佈的命令,首先透過a級通緝令通緝的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必須能夠明確鎖定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必須是案情重大應當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a級通緝令是在全國範圍內發佈的級別最高的通緝令。【a級通緝令的懸賞金不少於5萬元且不封頂】2)公安部b級通緝令:是公安部應各省級公安機關的請求而發佈的緝捕在逃人員的命令!b級的懸賞金不少於一萬元。對抓獲《公安部通緝令》(b)級被通緝人或者提供關鍵線索的有功單位或個人,則申請發佈通緝令的省級公安機關給予獎勵。信用卡詐騙通緝流程1、如果是銀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則法院應該在受到訴訟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如果你欠款金額達1萬元的,經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一般要經四個月左右的時間,纔會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信用卡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信用卡糾紛案件,一般包含兩個法律關係:一是基礎法律關係,即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借貸關係;二是從屬法律關係,即持卡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關係。持卡人申辦信用卡後透支,未按規定及時歸還透支金額和利息,應承擔民事責任。

但要注意,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擔保責任也是法律責任的一種。擔保人應當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銀行作爲市場經濟主要的經融機構之一。應該在信用卡所能涉及範圍內建立長效的信用等級機制和有效的風險評估機制,從而將銀行風險降到最低。

從擔保人角度而言,擔保作爲一種單務合同,簽署時應當謹慎,除應全面瞭解被擔保人信用狀況外,還應根據擔保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詳盡約定擔保責任的承擔,以減少糾紛的產生。

信用卡透支不還的後果:

1、負擔高額罰息。

信卡違約後,通常涉及到的罰息費用爲循環利息費用和滯納金。

循環信用實質是一種按日計息的小額、無擔保貸款,如果在最後還款日未全額還款,在下期對賬單上,則會產生循環信用利息,且需要從消費入賬日起計算利息。

所謂信用卡滯納金,是指當持卡人未在到期還款日(含)前還款或還款金額不足最低還款額時,按規定應向髮卡銀行支付的費用。

2、留下不良信用記錄。

信用卡用戶逾期還款將被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且個人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已經實現全國聯網,只要居民個人在銀行辦理過借貸業務、申領過信用卡,或爲別人提供過擔保等行爲,那麼就能在國內任何一家商業銀行查到信用報告。

3、惡意透支的需要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196條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惡意透支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首先大家遇到網絡金融詐騙時不要驚慌,首先應該對網絡金融詐騙的過程和證據進行留存,再到相關的國家機關進行報案,大家在遇到類似的網絡金融詐騙時也可以對本文進行參考,保障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