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198條的法律條文和相關解釋是什麼?

保險詐騙罪198條的法律條文和相關解釋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投機取巧,想要不勞而獲的不法分子。一些人爲了獲得保險金,不惜違反相關法規,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已獲得保險金賠償。這種行爲構成了保險詐騙罪。那麼,保險詐騙罪198條的內容及具體解釋是怎樣的呢?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律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 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爲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對於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保險金達到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達到25萬元以上的,即可認定。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詐騙手段非常惡劣或殘忍的;進行保險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因其詐騙造成保險人嚴重的經濟損失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手段觸犯他罪條文尚未構成他罪的;等等。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保險金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如達到20萬元以上,單位如達到100萬元以上,即可認定。至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則主要是指以保險詐騙爲常業的;屬於保險詐騙累犯、慣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險詐騙造成他人如保險人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及影響的;以及具有多個嚴重的情節的等等。

綜上所述,保險詐騙罪198條法律條例以及相關解釋相信大家已經全面瞭解。這裏還需要提醒一句,只有主觀上處於非法獲取保險金的目的製造保險事故的行爲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因爲過失引起事故或者由於計算失誤導致保險金額的多報的情形均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