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辯護如何進行,相關法條有哪些?

保險詐騙罪辯護如何進行,相關法條有哪些?

保險詐騙罪,是行爲故意造成保險事故,以此爲由詐騙保險並且刑法規定爲犯罪的行爲。我們知道,任何被告人都有辯護的權利,也要以委託律師爲自己辯護,那麼,保險詐騙罪如果進行辯護呢?相關法條有哪些內容呢?今天,本站小編爲您介紹相關內容。

如何爲保險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有效辯護?小編認爲至少應該掌握關於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刑事辯護是一個艱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艱難的調查取證工作,然後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要最大限度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需要嫺熟的掌握我國對於該種犯罪的法律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知道刑事法律關於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規定還需要縝密的思維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案情,再把實際案情與國家法律的規定相互結合,儘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爲與刑法規定之間存在的本質上的不同之處,以達到避免司法機關據此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確實已經無任何疑義地構成了某種犯罪,那麼律師的職責就轉化爲儘量爲犯罪嫌疑人找到減輕處罰的法律根據和事實理由。總之,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任務就是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儘量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辯護。

有時,有些刑事案件特別疑難,涉及到的法律關係特別複雜,我們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還聘請法學教授、研究院等專家,針對這類極其疑難的刑事案件進行法律專家論證,出具權威的《法律專家意見書》,爲您的親友提供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有利辯護意見。

有關保險詐騙罪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如下:

 釋義:

本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製造、虛構保險事故,騙取數額較大的保險金的行爲。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律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 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爲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爲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僞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於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已經着手進行詐騙行爲,只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第八條、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覆》

行爲人已經着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爲,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參加投保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能成爲本罪主體。事故鑑定人、證明人、評估人串通詐騙的,以共犯論。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險業管理秩序及保險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有關人員實行雙罰。

第二條、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是從原刑法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按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的答覆,本罪爲行爲犯,但要構成情節嚴重的才屬於犯罪。這同最高法院的解釋第一條一致。

第三條、本罪以騙取保險金既遂且數額較大,爲成立要件。詐騙未遂,以情節嚴重的爲構成要件。情節不嚴重的,按《保險法》解除合同,並不退回保險費。因過失而虛構保險標的、對事故原因分析錯誤、損失估價失誤、誤認爲發生了保險事故、非故意造成投保人財產損失。

保險詐騙罪的辯護,可以在犯罪構成上進行辯護,也可以在犯罪主體,量刑情節上進行辯護。要進行有效的辯護,必須瞭解相關的法條。如果您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