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八種情形是什麼?

集資詐騙罪八種情形是什麼?
律師解析:一、集資詐騙罪八種情形
集資詐騙罪八種情形如下: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運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運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以致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以致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二、集資詐騙檢察院認爲“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那些
集資詐騙檢察院認爲“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
(1)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2)符合監視居住的條件而不予批准逮捕;
(3)“不捕直訴”;
(4)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相關情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