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空頭支票”是詐騙嗎?

開“空頭支票”是詐騙嗎?
律師解析:開空頭支票不一定構成詐騙。如果故意開具空頭支票,且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騙取財物金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一、票據詐騙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二、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