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取保候審律師要怎樣辦理?

詐騙罪取保候審律師要怎樣辦理?


詐騙罪作爲欺騙或利用其他受對被害人進行行騙的一種手段的犯罪嫌疑人,我國對這類案件一直比較關注和積極地辦理。不管對被害人的身心和家庭帶來傷害,也對我國的誠信社會帶來比較大的衝擊。下面小編就詐騙罪取保候審律師要怎樣辦理爲大家作詳細的解答。

一、律師辦理取保候審也和當事人辦理取保候審是一樣的,只要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透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這裏可以看出我國在辦理確保候審時有着較爲嚴格的規定。一般是生活不能自理、哺乳期的婦女、再審期間的案情、犯罪行爲較輕的案件纔可以取保候審。詐騙罪作爲一種比較惡劣的犯罪行爲,還要看犯罪人的犯罪後果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