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取保候審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律師辦理取保候審流程是怎麼樣的?

律師辦理取保候審流程是怎麼樣的?

1、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並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並用。

對於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准,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即告終結。

對於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爲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對於人保與財產保並用,即將上述人保、財產保的手續同時辦理,並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其取保候審手續即告終結。

二、取保候審有關規定有哪些?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根據其違法行爲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提請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是可以在關押期間進行辦理的,但在處理時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需要先申請並提交申請書,再者就會由執法人員進行審覈,只有透過了之後就可以辦理相關的手續,如果被保釋成功就可以直接被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