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取保候審金退還流程是怎樣的?

一、 取保候審金退還流程是怎樣的?

辦理取保候審金退還流程是怎樣的?

1、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時,此前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會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領取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3、攜帶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到此前交納保證金的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二、取保後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對於取保的具體適用情況,是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有關取保的條件還需要基於實際來進行認定,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是可以解除取保的,並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退還保證金,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