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退保證金流程是怎樣的?

一、取保候審退保證金流程是怎樣的?

取保候審退保證金流程是怎樣的?

1、解除取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2、法院作出判決後,取保候審即結束。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3、被告人或者他們的親屬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4、憑“有關法律文書”也可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有關法律文書”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已經結束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二、保證金的沒收規定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爲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

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經嚴格審覈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並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複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複議後,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關於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對於取保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在取保期限屆滿後,是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來辦理保證金的退還的,但如果涉及到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這時是不會退還保證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