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強姦罪可以緩刑嗎?

一、構成強姦罪可以緩刑嗎

構成強姦罪可以緩刑嗎?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來一步一步進行分析。第一,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緩刑必須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分子具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會危害社會,纔有可能適用。所以從這個規定裏我們可以看到決定能不能適用緩刑的是判決的刑期,而不是罪名。

第二,強姦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原則上,強姦罪最低刑期爲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是可以適用緩刑的。

第三、最終的宣告刑是可能與法定刑有區別的。比如,如果犯罪分子實施強姦行爲,但其本人有犯罪未遂、中止或者自首等情節的,雖然以強姦罪定罪,但是可以在法定刑之下從輕減輕處罰的。所以說,強姦罪是有可能在三年之下量刑的,這種情況下適用緩刑更是沒問題的。

綜上所述,強姦罪是有可能適用緩刑的。

二、如何認定強姦罪?

1、罪與非罪的界限

(1)強姦罪與通姦行爲

在男女發生性行爲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範的行爲,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形式完全自願,屬典型的通姦行爲。即使事後,因被揭穿,女方爲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姦,或因女方事後反悔而告男方強姦,均不能定強姦罪。

(2)對“半推半就”的姦淫行爲的認定

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行爲人與婦女發生性行爲時,該婦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現,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現。應當全面審查男女雙方的關係怎樣,性行爲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條件如何,行奸後婦女的態度如何,該婦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能視爲違背婦女意志而以該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應認定爲違背婦女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2、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我國司法實踐中是以“插入”爲認定標準的,即男子的生 殖 器插入到女子的體內爲犯罪既遂。至於是否射精與既遂未遂無關。但有一個特例,如果強姦的是幼女,則以“接觸”爲認定標準,即男子的生 殖 器與幼女的生 殖器接觸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強姦妻子是否構成“強姦罪”?

通說觀點認爲,由於有合法的夫妻關係的存在,一方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爲的義務(同居義務),即使丈夫的行爲對妻子的性自由權利有侵害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在我國無論是立法還是執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強迫妻子性交視爲強姦犯罪。

4、“強姦”男性是否構成強姦罪?

刑法對於強姦罪的對象僅僅限定在女性,並未將強行與男性發生性關係進行法律規範。根據法無規定不爲罪的原則,“強姦”男性行爲並不構成犯罪,當然也不構成強姦罪。假如行爲人把男的誤認爲婦女而着手實行強姦,並且完成“強姦行爲”,並不構成強姦罪。調查近幾年的案例,法院判決大多是“故意傷害罪”。如果由於對象是男性而強姦不能的情況下,以強姦未遂定罪。視當時情況如果是故意輕傷,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着手實行重傷行爲,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

強姦罪屬於比較嚴重的刑事犯罪了,《刑法》中規定的起刑點爲3年有期徒刑,但要是存在一些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話,那實際宣告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是沒有可能。除了這點外,還需要同時滿足緩刑的其他條件之後,那麼犯強姦罪纔有可能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