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想要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那麼什麼時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認定呢?關於這方面的內容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希望大家可以瞭解。

一、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認定是怎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簽了字即可認爲是雙方同意協議解除了勞動合同,不會因爲用詞不規範就被認定爲不是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如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欲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均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在企業的實際管理中,人力資源部門在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時常遇到一些員工以種種理由,拒絕接收或雖收取文書但拒絕在回執上簽字,致使解除勞動合同文書無法送達本人,給企業管理者造成了極大的困擾。對於如何向員工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書》,應採取以下三個步驟:

首先,應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

然後,應採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透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儲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即使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後,方可採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透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

總之,人力資源部的同事應當認識到,只要依法按送達程序操作,解除勞動合同文書是肯定能送達到的。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回執上簽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不說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如果員工對公司的決定不服,則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三、辭職與辭退

辭職與辭退是相對應的兩種行爲和兩個概念。辭職是指勞動者根據自身的狀況和用人單位的情況,依法、依約提出並實施結束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而辭退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經營的情況及勞動者的狀況,依法、依約提出並實施結束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這兩個概念雖然在勞動法律規範性檔案當中已經少見,但是在人事法律規範性檔案中依然存在。因此,用人單位在內部規章制度中繼續運用這兩個概念,與法律規定並不牴觸,因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應當明確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以便準確運用。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一般包括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正常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以及終止勞動合同辭退等五種情形,此外對事實勞動關係而言,還有終止勞動關係辭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送達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對事實勞動關係而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送達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並出具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認定,由上文可知。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與送達時間不是同一時間,應該加以區分。有的勞動爭議案件比較複雜,也有可能出現應將送達時間認定爲辭退通知書生效時間的情況,這就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