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的區別

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的區別

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爲。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爲。二者存在着一種法條競合的關係,要實現定罪量刑的目的,就要明白各罪之間的具體區別,本文將做具體闡述。

 

 

有關強姦罪的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姦淫因智力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殘疾人,以強姦論,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爲。

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的主要區別

(1)主體不同。前行爲的主體爲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年滿14週歲即可;後行爲的主體爲男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需年滿16週歲才能構成其罪,也就是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可以成爲前行爲的主體而構成強姦罪,但不能成爲後行爲的主體而構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觀方面不同。前行爲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明知對方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對之姦淫;後行爲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明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且爲賣淫女而對之嫖宿。

(3)行爲方式不同。前行爲方式表現爲與非賣淫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此時,即使給了幼女一些財物,也不影響其姦淫幼女的性質;後行爲的方式則爲與賣淫幼女發生性關係,即該性交行爲是基於男方承諾給賣淫幼女錢財爲前提。後來,男性即使沒有按承諾付給幼女錢財,對之也不能以姦淫幼女論。

(4)行爲地點往往不同。姦淫幼女一般發生在家裏、山上等不易讓人發現的地方,具有隱祕性;後行爲的地點一般發生在賓館、歌廳、髮廊等服務場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間的嫖宿、賣淫行爲。

(5)行爲對象不同。前行爲的對象爲非賣淫幼女;後行爲的對象則爲賣淫幼女。賣淫幼女,是透過自己與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爲獲取金錢、物質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趨動性。

(6)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行爲所侵害的客體爲幼女的性自由權利及身心健康;後行爲所侵害的客體則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及道德風尚。行爲人出於嫖宿幼女的意圖,在幼女不同意賣淫時,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其賣淫,即爲其提供性服務的,則同時觸犯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強姦罪,屬想象競合,對之應擇一重罪一般爲強迫賣淫罪定罪處罰。

   (7)法定刑不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嫖宿幼女罪起刑點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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