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將真品鑑定爲贗品並予收購應當如何定性?

一、故意將真品鑑定爲贗品並予收購應當怎麼定性

故意將真品鑑定爲贗品並予收購應當如何定性?

(一)定性標誌一:行爲人實施欺詐行爲

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欺詐行爲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爲。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爲。欺詐行爲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爲本身既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爲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爲。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 以詐騙罪論處。

(二)定性標誌二: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在欺詐行爲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爲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爲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爲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爲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僞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爲,稱爲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二、鑑定文物詐騙怎麼判刑

此類詐騙構成詐騙罪的,依據《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處罰規定予以處理。構成該罪的哪一類處罰標準,按照哪一類標準處罰。

《刑法》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做出虛假鑑定結果用以低價收購實際爲高價值的古董是謀私利的行爲,騙取當事人的信任後做出與事實不符的分析,最終騙取古董本身。最重刑罰要看股東的價值,數額較大的刑罰更重。犯罪者實施欺騙行爲是一定的,另外定性的關鍵是犯罪者讓受害人產生錯誤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