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姦幼女應該如何認定?

不管是輪姦行爲還是姦淫幼女的行爲,其實按照我國《刑法》中的規定都是屬於強姦罪的加重處罰情節,要是存在這兩種情形之一,那麼對行爲人的起刑點就是10年有期徒刑,而最爲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可以判處死刑。司法實務中量刑處罰必然要先作出認定,那麼應該如何來認定輪姦幼女的行爲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解答疑惑吧。

輪姦幼女應該如何認定?

一、輪姦行爲如何認定

1、輪姦的構成應以行爲人有共同意思聯絡爲主觀必備要件。

通常認爲,從主觀要件來看,實施輪姦的各行爲人必須有共同的故意,即行爲人透過意思聯絡,意欲實施輪流姦淫行爲。如果行爲人之間沒有共同輪姦的意思聯絡,則不構成刑法上輪姦的情節。但另外有觀點認爲,在特殊情況下,即便行爲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只要實施了輪流姦淫的行爲,亦應認定爲輪姦。

2、輪姦的構成應以二人以上實施姦淫行爲爲客觀必備要件。

在我國刑法中,輪姦屬於情節加重犯,即只有在強姦過程中具有輪姦情節的才構成情節加重犯。輪姦不是一種犯罪形態,不存在既遂、未遂的問題,只存在構成與否的情形。因此,對“輪姦”的正確理解就成爲審理這類案件的重點。

我國刑法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了強姦罪加重處罰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輪姦婦女的”。首先從語義上分析,輪姦應當是“輪流姦淫”的簡略表述,側重強調的是“姦淫”行爲。只要兩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輪流姦淫同一婦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對一名婦女實施控制,並分別姦淫的,即使時間間隔較長,甚至不在同一地點實施姦淫的,都視爲輪姦。

二、輪姦幼女如何認定

姦淫幼女是指行爲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犯罪情節嚴重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現在中國刑法已將姦淫幼女罪併入強姦罪。

基於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發育狀況的特點,刑法規定只要明知是幼女而與之發生性交的,就構成姦淫幼女,而不論幼女是否同意,行爲人是否採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姦淫幼女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同不滿I4同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至於行爲人使用了什麼手段,幼女是否同意,對構成本罪均無影響。而且只要雙方性器官接觸就構成犯罪既遂。這是由幼女的生理特點和國家對幼女的特殊保護政策決定的。

姦淫幼女罪的行爲對象,只能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姦淫已滿14週歲以上的少女,如果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一般情節。

可以說是極其嚴重的,因而在這樣的情況下,一般對行爲人作出的處罰往往也是很重。但如果是未成人有輪姦幼女的行爲,此時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也是不能對其適用死刑,與此同時連死緩也是不能作出。另外,行爲人在承擔了刑事責任之後,對於給受害幼女人身造成的損害,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