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何時辦理換押?

一、公安機關何時辦理換押?

公安機關何時辦理換押?

應當在調查取證結束後辦理抵押。人犯換押是前一個訴訟階段向下一個訴訟階段過渡時前後兩個承辦機關之間辦理的移交被羈押的未決犯的關押手續。在中國,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被逮捕的人犯,經偵查預審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時,或者檢察院審査或偵查完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法院受理審查公訴時,都應辦理換押手續,並書面通知監所。目的是使各辦案機關正確掌握未決犯罪的處理情況,分清責任,便於檢査管理。

在中國,根據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對被逮捕的人犯,經偵查預審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時,或者檢察院審査或偵查完畢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法院受理審查公訴時,都應辦理換押手續,並書面通知監所。目的是使各辦案機關正確掌握未決犯罪的處理情況,分清責任,便於檢査管理。

二、《關於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換押制度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一)凡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變更刑事訴訟程序的,均應辦理換押手續。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在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在《換押證》上註明承接時間,填寫本訴訟階段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加蓋公章後及時送達看守所。看守所憑《換押證》辦理換押手續。

(二)看守所辦理換押手續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在接收機關或者送押機關的《提訊證》或者《提解證》上加蓋公章,並註明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提訊證》或者《提解證》每次辦理一份,用完續辦。

(三)依法延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不需要辦理換押手續,但是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將新的法定辦案起止期限書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提訊證》或者《提解證》。

有關換押的程序和規定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對相關事項不能認定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辦理,特別是在辦理換押的過程中,還應當向上級司法機關提出申請,在獲得批准後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