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視居住怎樣撤銷?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視居住怎樣撤銷?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視居住怎樣撤銷?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具體時間根據案情與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檢察長決定。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修正)

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

第七十三條: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檢察長決定。

第七十四條: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爲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爲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准後,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零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覈實被監視居住人後,及時指定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執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執行監視居住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原決定監視居住的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變更監視居住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原決定機關的決定書解除監視居住。

第一百零四條:需要解除監視居住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一百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對於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機關解除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在我國適用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比如說由於身體方面的狀況,需要進行監視居住,一旦這種情況消失了,就需要解除監視居住,並且監視居住的時間是有限制的,最長當然是不能夠超過六個月的,具體的解除方式,由辦案機關提出意見進行審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