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檢查院批捕後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檢查院批捕後怎麼處理?

一、尋釁滋事檢查院批捕後怎麼處理?

尋釁滋事檢查院批捕後,可以移交到審判機關進行司法判決。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爲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利用資訊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爲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九條

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犯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本解釋所稱資訊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爲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資訊網絡,以及向公衆開放的局域網絡。

因尋釁滋事行爲被檢察院批捕的情況下,下一個環節就是審查起訴環節,檢察院根據司法職能,需要對相關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進行認定,如果對尋釁滋事的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楚,則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在犯罪事實認定成功後,可以繼續提交到檢查院進行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