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批捕一般是怎麼通知的?

在我國批捕一般是怎麼通知的?

一、在我國批捕一般是怎麼通知的?

由公安局的辦案機關通知。

1、檢察院批捕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移送的,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捕。批捕後,由公安繼續偵查。所以,無論批捕與否,也應該由公安機關將結果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檢察院並沒有告知家屬的責任。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公安機關都要通知家屬的。不過,公安機關大多采用的郵寄方式,需要幾天才能送到家屬手中。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二、逮捕的適用條件

這一規定要求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爲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爲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爲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爲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爲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確有逮捕的必要性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纔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爲“有逮捕必要”:

(1)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爲,危害社會的;

(2)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爲的;

(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

(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同條還規定,對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暴力逮捕犯罪和多發性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以及可能有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應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繫、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週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在我國批捕一般是由公安局的辦案機關通知的,同時也要告知其家屬,一般採用的是郵寄方式,會有幾天時間的差異。逮捕和批捕的概念是不一樣的,逮捕是有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是否批捕是有人民檢察院決定,一旦下定批捕後,公安機關需要繼續真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