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指認可以刑拘嗎?

一、被害人指認可以刑拘嗎

被害人指認可以刑拘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自陷風險行爲應當包含要素

(一)依普通理性人之觀念,該風險應具備社會相當性。如該風險現實發生可能性極其低,以至於常人往往容易忽視,則不應視爲被害人自陷風險。

(二)被害人在危害結果發生之前已經意識到風險之存在。如果被害人對於風險並不知情,或者完全無從得知,則不構成自陷風險。

(三)被害人對風險本身予以明示或可推知的默示認可。

(四)被害人對於危害結果之發生持否定態度。

三、知識點拘留期限

1、公安機關的期限:一般三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檢察機關的期限:十四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3、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