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區別是什麼?

一、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區別是什麼?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區別是什麼?

1、法的性質不同

《刑事訴訟法》屬於程序法,而《刑法》屬於實體法。

2、任務不同

對犯罪與刑罰進行規定,爲判定犯罪與刑罰的問題提供依據,屬於實體法;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則是刑事案件相關的處理程序,爲《刑法》的正確實施提供了具體的程序規定。簡單地說,《刑法》規定了什麼是犯罪、犯罪如何量刑等問題,而《刑事訴訟法》則規定了刑事案件如何開審、判刑等程序。

相關法律規定:

(1)《刑法》

第二條 本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爲作鬥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爲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刑事一審普通程序是怎樣的?

第一審程序包括:

1、受理

人民法院對於經過立案、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先就案件是否具備法定的開庭審判的條件進行審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於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於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2、開庭前準備

第一審法院受理案件後,爲了保證法庭審判的順利進行,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前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①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並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在必要時爲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③將開庭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④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⑤先期公佈公開審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3、法庭審理

法庭審理的程序由5個階段組成:

①開庭。

②法庭調查。

③法庭辯論。

④被告人最後陳述。

⑤評議、判決和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雖然屬於實體法的《刑法》、程序法的《刑事訴訟法》都屬於刑事法律,但兩者在基本任務等方面都存在差異。法院在審理某特定刑事案件的時候,必須要遵守《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刑事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