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機關拒絕批捕規定是什麼?

檢查機關拒絕批捕規定是什麼?

一、檢查機關拒絕批捕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情形: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逮捕條件

 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爲不是犯罪行爲,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爲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爲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正當防衛行爲、緊急避險行爲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爲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爲是犯罪的,如由於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爲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二、批准逮捕的規定內容包括有哪些?

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人犯,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要求逮捕人犯時,必須報請人民檢察院批准。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不應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立即將被拘留者釋放。如公安機關對不批准逮捕決定持有異議,可以要求複議,意見不被接受時還可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批准逮捕在我們國家是檢察機關或者法院所行使的一項非常重要的職能,如果檢察院拒絕批准逮捕,那麼肯定是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所作出的審查意見。比如說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