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拒絕批捕的理由有什麼?

檢察拒絕批捕的理由有什麼?

一、檢察拒絕批捕的理由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檢察院不得批捕。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4、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5、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二、公安機構逮捕程序是怎樣的?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綜上所述,辦案機關處理刑事案件,在認爲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批捕。有時候檢察院也會做出拒絕批捕的決定,理由一般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於犯罪情節較輕,或者可以用取保候審取代的,檢察院同樣拒絕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