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監視居住錯誤要求國家賠償是否可行

一、公安機關監視居住錯誤要求國家賠償是否可行

公安機關監視居住錯誤要求國家賠償是否可行

公安機關監視居住錯誤要求國家賠償是不可行。國家賠償法沒有把錯誤監視居住納入刑事賠償的範圍,大多數司法機關都以監視居住沒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有法律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纔是啓動國家賠償程序的唯一條件,錯誤監視居住不是賠償法中規定的情形而決定不予賠償。

二、監視居住的適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的時候,不排除錯誤的監視居住。由於犯罪人員提供錯誤的地址以及其他資訊,導致案件無法正常發展的情況下也是比較常見的。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錯誤的監視居住是沒有歸爲國家補償範圍了的,因此不能申請國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