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審判大約需要多久?

批捕審判大約需要多久?

一、批捕審判大約需要多久?

批捕審判需要的時間可能做多長達四個月時間。一般情況下,根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從檢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這中間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偵查期爲兩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由檢察院批准延長偵查一個月)然後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一般期限爲1個月(當然根據案情的需要,也可適當的延長)。

如檢察院認爲證據不夠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則應繼續對案情和證據進行整理,再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來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收到檢察院移交的起訴材料,一般在1個月內審理。

如正常的案子,走完整個司法程序,一般在5個月內可以審判終結。

擴展資料:

法庭審判程序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鑑定結論;

3、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嫌疑人在被發現其罪行之後,公安機關就會得帶着由檢察官批准的文書將其進行逮捕,但是可能公安機關只是懷疑而暫時沒有足夠的證據直接起訴判刑,所以就會在控制嫌疑人的情況下繼續調查,所以如果從批准一直到最後拿到判決書的時間段可能會長達幾個月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