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之後犯人關在那裏進行審理的

批捕之後犯人關在那裏進行審理的

一、批捕之後犯人關在那裏進行審理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人被關押地是:

逮捕後會關押在當地的看守所。一般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此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關押於看守所,然後由偵查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

總之,犯罪嫌疑人關押的地方大體就是地個地方,一是看守所,二是監獄,前者是法院判決生效前關押的地方,後者是法院判決生效後需要送監獄執行的關押地方。

二、相關法律依據

看守所關押的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偵查階段14天至8個月零7天不等,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

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

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且該判決書生效前,犯人均是關在看守所的。犯人能被關多久,主要取決於從他被抓到法院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長短。

三、相關內容拓展

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査、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犯罪嫌疑人自被逮捕之日起可以被公安機關最多關押7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下列案件在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我國對相關的犯罪者進行相應的批捕後,應積極的辦理相關的手續。這類人員一般在當地的看守所,對這類人員進行相應的看守,確保這類人員在相關的控制之內,保護我國相關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羣衆人員的安全。進行相關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