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人員重新犯罪審查批捕如何進行?

緩刑人員重新犯罪審查批捕如何進行?

一、 緩刑人員重新犯罪審查批捕如何進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所謂緩刑,指的是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再犯罪危險以及對居住社區的影響,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執行的制度。

緩刑有一定的考驗期,《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爲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遵守我國《刑法》第75條的四項規定。同時,如果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現判決之前有漏罪,或者重新犯罪,那麼,在考驗期滿時就可以認爲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現在問題的是,如果緩刑期間再犯罪怎麼辦?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緩刑期間再犯罪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並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依照69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

因此,緩刑期間再犯罪,將會面臨着撤銷緩刑,並數罪併罰的局面。

二、緩刑和死緩有何區別?

緩刑和死緩雖然都是緩刑,但是兩者性質完全不同。緩刑是一種附條件暫緩執行刑罰的制度,而死緩是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前提不同。緩刑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爲前提;而死緩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爲前提。

2、執行場所不同。緩刑是把犯罪分子置於社區裏進行社區改造和矯正;而死緩犯是將犯罪分子關押於監獄進行教育改造。

3、考驗期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受原判刑罰的長短而不同,但是都在5年以下;而死緩的考驗期是固定的,即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考驗期滿之後,如果沒有違反相關條文,則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進行公開宣告;而死緩則是在考驗期滿之後,沒有故意犯罪或被發現漏罪的,可能被減爲無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當然,如果緩刑和死緩的犯罪分子都違反了規定,前者將被撤銷緩刑,而後者將被執行死刑。

緩刑一般對犯罪事實認定上不是特別嚴重,並且認罪態度良好,可以暫緩執行相關刑罰的處罰,一般緩刑期滿後,如果沒有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則原判決則會取消,在緩刑期間如果繼續違法犯罪,則必須加重了原來的判決,數罪併發可以面臨嚴格的牢獄之災,顯然是不明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