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需要批捕嗎

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需要批捕嗎

一、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需要批捕嗎

刑事案件不經過批捕是可以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批捕是一種強制措施。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或因其自身原因需要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就可以不批捕。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審查起訴必須先批捕嗎?

刑事案件不經過逮捕是可以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之一,不是必須的程序。刑事案件一般程序: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爲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共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逮捕是其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或因其自身原因需要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就可以不逮捕。

立案監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刑事監督職能,對促進規範執法、公正執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國國《刑事訴訟法》雖把刑事立案活動納入了監督範疇,但其主要針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未立案情況,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情況的監督,尚無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不應當立案而立也是一項關乎公民、法人合法權利的十分嚴肅的刑事訴訟活動,也應納入立案監督的範疇,特別是在中國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觀念中,一個人即使只被偵查機關作爲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在社會上都會對之產生相當負面的影響。

2000年1月,高檢院審查批捕廳下發了《關於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工作問題的解答》,其中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確屬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該解答把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也納入了立案監督的範疇,有效的維護了法律的公正,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如果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審查的,一般來說嫌疑人會被批捕,如果檢察院下達了批捕令的情況,當然也可以不需要進行批捕,對於滿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那麼是可以不用透過批捕嫌疑人的過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