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通知單位嗎

一、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通知單位嗎

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通知單位嗎

對於審查起訴的起訴書書是否應該送達被告人所在單位,在法律上沒有硬性規定,可以送達,但也有可能不送達所在單位,而向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送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審查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辯護人認爲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相關的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起訴階段,應按照法律規定,聘請律師對自身案件的案情進行了解。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違背或存在欺詐行爲的,還應積極地對這類犯罪嫌疑人和律師進行處罰,保護案件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