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原因是什麼?

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原因是什麼?

一、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告知犯罪嫌疑人的原因是什麼?

在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法律適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該條款關於“重大、複雜案件”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司法實務中在理解和執行上出現偏差,隨意性較大;二是部分檢察幹警執法觀念陳舊,認爲只要不超過一個半月就不算程序違法,導致工作中不積極主動,效率低下。

案件複雜或證據不足,經批准可以延長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如果案情複雜,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有多長

法律規定辦案期限,主要是根據司法機關的辦案水平和實際需要進行考慮的,既要保證司法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審查案件,如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要對各種證據進行覈查,有的還要進行技術鑑定,對證據不夠充分的,檢察院可以自行進行偵查,以保證做到準確、不出差錯;同時又要防止辦案時間過分延長,使案件久拖不決,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述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間基本上是符合我們國家的情況的。這裏應當注意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又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計算審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現該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屬於另外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或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將該案件交給另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改變管轄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不管案件如何延期審理,司法機關都是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理結束案件,對於那些在限定的期限內無法審理結束的案件公職人員需要按照程序,向相關機關提交書面的申請,對於那些沒有提交申請,同時又沒有審理結束的情形,會處罰相關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