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審查起訴前訊問犯罪嫌疑人嗎?

可以在審查起訴前訊問犯罪嫌疑人嗎?

一、可以在審查起訴前訊問犯罪嫌疑人嗎?

可以在審查起訴前詢問犯罪嫌疑人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這個規定也適用於單位犯罪。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要訊問訴訟代表人,聽取他和委託人的意見。這一方面有利於審覈有關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另一方面有利於讓其行使辯護權,有利於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處理,這也是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的需要。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重要期限規定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爲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覈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爲,具有重要意義。進行審查起訴的時限要求是:

1、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審查起訴的法定期限有多長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上述審查起訴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羈押而言,對於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法律未規定審查起訴期限,但檢察機關應抓緊時間進行審查,不得拖延時間。法律規定辦案期限,主要是根據司法機關的辦案水平和實際需要進行考慮的,既要保證司法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審查案件,如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要對各種證據進行覈查,有的還要進行技術鑑定,對證據不夠充分的,檢察院可以自行進行偵查,以保證做到準確、不出差錯;同時又要防止辦案時間過分延長,使案件久拖不決,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述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間基本上是符合我們國家的情況的。這裏應當注意兩種情況,一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當中,認爲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經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又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計算審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中,發現該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屬於另外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或是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將該案件交給另一個檢察院管轄的,改變管轄後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綜上所述,檢察院根據法律的授權是可以對沒有確定是罪犯的嫌疑人進行簡單的訊問,而在訊問過程中則需要嚴格保護好嫌疑人原本合法的權益而必須用合法的手段得到證據,而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的過程中也是可以請求律師的幫助來跟檢察院交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