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犯罪的審查起訴能委託辯護人嗎

一、對單位犯罪的審查起訴能委託辯護人嗎 ?

對單位犯罪的審查起訴能委託辯護人嗎

根據法律規定,自己爲自己辯護和委託辯護人辯護都是被告人的權利,但是,如果被告人有以下情況的,就必須有辯護人爲其辯護,即使被告人不願自行委託辯護人,法院也必須爲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人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2、開庭時不滿18週歲的;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 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爲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三、第三十八條

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爲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爲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爲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並進一步完善了委託辯護律師的程序。《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據刑事訴訟的規定,針對審判階段的委託辯護人程序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

四、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爲了進一步明確有關訴訟法權利告知問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發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告知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

1.人民法院受理單位犯罪案件,除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審查起訴書是否列明被告單位的

2.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爲.

3.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沒有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的,應當.

4.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開庭時,訴訟代表人席位於.

5.對應當認定爲單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只作爲自然人犯罪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除了自己可以爲自己辯護外,還可以委託其他人爲自己實施法律辯護,如果犯罪嫌疑人身體殘疾,或者未成年,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別人爲其辯護,如果犯罪嫌疑人經濟困難,沒有辯護人,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爲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