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有了新的證據能翻案嗎?

批捕後有了新的證據能翻案嗎?

一、批捕後有了新的證據能翻案嗎?

批捕後有了新的證據能翻案,除非嫌疑人沒有犯罪。刑事拘留了,甚至是批捕了只要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案件一定能夠翻過來。比如在起訴階段檢察院的負責公訴的檢察官認爲不構成犯罪、起訴到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爲不構成犯罪、二審法院不認爲是犯罪,上級法院檢察院不認爲是犯罪等等,都可能把案件翻過來。

二、翻案的相關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第二百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我們國家對於推翻類型的案件都是非常具體的做出的規定,任何情況之下只要有終極的證據證明沒有實施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爲,當然是可以進行一個無罪釋放的,只不過說如果有一些人員已經被採取了強制措施,那麼還有可能獲得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