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公安不執行合法嗎?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不執行合法嗎?

一、檢察院批捕後公安不執行合法嗎?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不執法顯然是不合法的,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後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執行期限爲“立即”,但並未具體規定“立即”的時限是多久。司法實踐中,有的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時較爲隨意,如在有立即執行逮捕的條件時,批准逮捕決定作出後兩三天再執行逮捕的情況較爲常見。在有立即執行逮捕的條件時,批准逮捕後不及時執行違反了刑事訴訟法,應該予以糾正。

二、逮捕前偵查階段和逮捕後偵查階段的主體是公安機關,審查批准逮捕階段的主體是檢察院,這一階段開始於檢察院受案,終止於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由於主體的不同,審查批准逮捕階段與逮捕前偵查階段和逮捕後偵查階段涇渭分明。一旦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案件就自動進入逮捕後偵查階段。逮捕後偵查只能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不能佔用逮捕前偵查或審查批准逮捕階段的時限。把批准逮捕決定作出後兩三天才執行逮捕的時間差理解成佔用拘留或逮捕期限,雖然形式上有繼續羈押的原因和手續,但實質上違法,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羈押的實質,構成隱性超期羈押。由此可見,第一種解釋不成立。

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154條規定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274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44條均作了完全相同的規定。那麼,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是從檢察院批准逮捕之日開始計算,還是從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之日開始計算?對外發生效力的逮捕證、逮捕通知書上唯一反映的時間是執行逮捕的時間,由此可以判斷案件當事人及公安機關是從執行逮捕之日開始計算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實踐中,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和申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都是以執行逮捕爲起點計算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的。

綜上所述,一方面,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案件就自動進入逮捕後偵查階段,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是以執行逮捕作爲逮捕後偵查階段的開始,批准逮捕決定作出後到執行逮捕的時間差使刑事訴訟出現了空白。由此可見,批准逮捕與執行逮捕的時間差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存在的餘地。解決這個矛盾的唯一辦法是從嚴理解刑事訴訟法第88條“立即”的含義,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應儘快執行逮捕,以消除這一時間差。考慮到公安機關執行逮捕需要一定的時間,執行逮捕應該與不批准逮捕時釋放嫌疑人或變更強制措施作相同的時間要求,即決定作出後24小時以內執行。對不及時執行的,檢察機關應該以《糾正違法通知》進行監督糾正。

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應當立即執行逮捕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檢察院在下達批捕命令後,公安機關可能需要進行線索摸排或者進一步將案情查實,需要進一步蒐集證據,所以不會立即行動,但只有檢察機關下達了批捕命令,就意味着必須將當事人進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