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期間可以取保候審嗎?

拘留期間可以取保候審

拘留期間可以取保候審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目前在刑拘階段還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爲即爲代爲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期間爲了防止串供等問題,家屬不允許會見羈押人,但是律師可以。

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期間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後,方後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由於辦理取保候審涉及一系列專業的法律問題,建議當事人結合具體案情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