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近親屬向司法機關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要求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羈押的強制措施,改爲取保候審。在向司法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時,應當提供情況,說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近親如何辦理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