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一、哪些人能辦理取保候審

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而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案件,其中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6、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總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爲取保候審或者監事居住。

二、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爲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說明他們的罪行較輕,同時認罪態度較好,人身危險性較小。法院審理案件時,更容易對犯罪嫌疑人宣告緩刑。不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比較廣,但是申請成功的機率並不高,因爲申請人往往沒有掌握司法機關審批該類申請的脈門。我們建議,您在辦理取保候審申請時,諮詢一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