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個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有利

取保候審是輕微的刑事強制措施,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有利階段主要有四個階段,分別是刑事拘留階段、逮捕後的偵查羈押階段、逮捕後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逮捕後案件起訴到法院的審判階段。那麼哪個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有利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哪個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有利

一、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

取保候審作爲最輕微的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予羈押(關押),而是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出具保證書,保證不逃避、妨害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強制方法。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有利時間

1、刑事拘留階段(刑事拘留一般期限爲14天;流竄作案、結夥作案的爲37天)。

此時,因犯罪尚在初查階段,偵查辦案機關在刑事拘留階段將蒐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證據,以便確定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而需要逮捕。如果不需要逮捕,則可以取保候審。

因此,刑事拘留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的第一有利時間。

2、逮捕後的偵查羈押階段(一般偵查羈押期限2個月+案情複雜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四類”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延長2個月+"四類"案件可能判處10年以上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2個月,最長7個月期限)。

逮捕即意味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而且“逮捕必須經過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因此,逮捕後申請取保候審的難度加大。

但不排除辦案機關“匆忙”逮捕情形,逮捕後因相關證據的收集,辦案機關反而認爲可以取保候審,此時當事人及其家屬應當抓住有利機會爭取取保候審。

3、逮捕後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1個月半)。

由於經過偵查,犯罪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基本固定,原來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案件,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有可能具備了取保候審條件。

因此,審查起訴階段是申請取保候審又一有利時間。

4、逮捕後案件起訴到法院的審判階段(普通程序1個月時間,至遲1個月半時間;“四類”案件經省高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即2個月半時間)。

由於案件即將開庭審理,法院爲防止開庭審判時刑事被告人傳喚不到庭,審判階段向法院申請取保候審難度更大。

三、取保候審適合哪類人

取保候審只能適用於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沒有涉嫌犯罪的人,如僅僅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爲人,不得適用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適用於刑事訴訟各個階段,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

取保候審適用於尚未被羈押(刑事拘留、逮捕)和已經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多適用於刑事拘留後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四、九種人可以被取保候審

具體包括:輕罪犯;沒有社會危險性的重罪犯;嚴重疾病;孕期哺乳期;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法定期限不符合繼續逮捕;不批捕的取保候審;不起訴的取保候審;可能出境的取保候審等。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2種情形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輕罪犯);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沒有社會危險性的重罪犯)。

申請取保候審的可以由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提出申請,但實踐中建議委託專業律師來代爲辦理,這樣批准取保的可能性會更大一些。至於在哪個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有利,相對來講,在刑事拘留期間申請取保候審是比較有利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揚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