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間還可以取保嗎

逮捕後,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不過取保候審需要透過檢察機關辦理,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一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
我國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可以採取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
辦理取保候審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後委託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
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間還可以取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