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傷司法鑑定什麼時間做?

外傷司法鑑定什麼時間做?

外傷司法鑑定什麼時間做的問題是要看具體的情況然後分析,才能得出一定的結論,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自己方的利益不受到損害。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申請司法鑑定是受害人的權利,能否鑑定上等級,要看結果,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這個要看你做什麼司法鑑定,通常分傷情鑑定,傷殘鑑定兩種,傷情鑑定通常出現在刑事案件中,鑑定原則爲及時性,需要在發生傷害後立即做,傷殘鑑定要求穩定性,需要等治療終結後且病情相對穩定時去做,所以要看你做那塊。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器官缺失、破損、挫傷,不影響關節功能的骨折經治療後根據其治療效果即可作在治療終結後傷殘鑑定。 一般的腦外傷、影響關節功能的骨折均宜治療三個月以後作鑑定;若腦外傷伴有精神損傷、智力障礙、癲癇均宜治療六個月以後。

司法鑑定的實施

第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第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對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鑑定的,應當迴避。

司法鑑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鑑定事項鑑定的,或者曾經作爲專家提供過諮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爲有專門知識的人蔘與過同一鑑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鑑定人自行提出迴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委託人要求司法鑑定人迴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鑑定人所屬的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鑑定機構決定。

委託人對司法鑑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鑑定人是否迴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鑑定委託。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建立鑑定材料管理制度,嚴格監控鑑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還。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鑑定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技術規範保管和使用鑑定材料,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鑑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方法:

(一)國家標準;

(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複製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

經委託人同意,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鑑定材料。現場提取鑑定材料應當由不少於二名司法鑑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一名應爲該鑑定事項的司法鑑定人。現場提取鑑定材料時,應當有委託人指派或者委託的人員在場見證並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 鑑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託人到場見證。

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到場見證人員應當在鑑定記錄上簽名。見證人員未到場的,司法鑑定人不得開展相關鑑定活動,延誤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二十六條 鑑定過程中,需要對被鑑定人身體進行法醫臨牀檢查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其隱私。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採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應當載明主要的鑑定方法和過程,檢查、檢驗、檢測結果,以及儀器設備使用情況等。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字資料、音像資料等應當存入鑑定檔案。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一)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鑑定材料發生耗損,委託人不能補充提供的;

(三)委託人拒不履行司法鑑定委託書規定的義務、被鑑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鑑定活動受到嚴重干擾,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託人主動撤銷鑑定委託,或者委託人、訴訟當事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說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鑑定:

(一)原委託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託人就原委託鑑定事項提供新的鑑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託人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進階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十三條 鑑定過程中,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

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應當簽名,並存入鑑定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多個鑑定類別的鑑定事項,辦案機關可以委託司法鑑定行業協會組織協調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三十五條 司法鑑定人完成鑑定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對於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鑑定的鑑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

複覈人員完成複覈後,應當提出複覈意見並簽名,存入鑑定檔案。[2]

第四章 司法鑑定意見書的出具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字格式製作司法鑑定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鑑定意見書。

第四十條 委託人對鑑定過程、鑑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給予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一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鑑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鑑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鑑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鑑定意見的原意。

第四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司法鑑定意見書以及有關資料整理立卷、歸檔保管。

第五章 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

第四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第四十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接到出庭通知後,應當及時與人民法院確認司法鑑定人出庭的時間、地點、人數、費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支援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爲司法鑑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六條 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應當舉止文明,遵守法庭紀律。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通則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和採用的一般程序規則,不同專業領域對鑑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據本通則制定鑑定程序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通則所稱辦案機關,是指辦理訴訟案件的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和審判機關。

第四十九條 在訴訟活動之外,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依法開展相關鑑定業務的,參照本通則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通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7年8月7日發佈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相信透過上述的內容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應該對外傷司法鑑定什麼時間做時的問題得到了一個好的瞭解,醫療終結就可以進行司法鑑定,而醫療終結的概念是指創口癒合,臨牀症狀消失等。對於此,也必須按照相關的行政部門審查也會非常的嚴格,需要嚴格按照規定來進行操作,不能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