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申請到哪做筆跡鑑定?

當事人應申請到哪做筆跡鑑定?

一、當事人應申請到哪做筆跡鑑定?

1,鑑定是由申請鑑定一方的當事人墊付鑑定費

2,由入圍人民法院的鑑定機構,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進行鑑定

3,鑑定收費標準;筆跡鑑定,屬於物證類,單項;1000元。

二、筆記特徵

筆跡心理學專家劉兆鍾先生將筆跡的特徵分爲八個方面:

(1)筆畫的特徵。包括筆畫的長大勁健、短小有力、筆畫粗而有勁、連環盤繞、筆畫剛健、筆畫粗細均勻、筆畫拘謹、塗滿錯處不讓辨認……等44個特徵;

(2)速度(6個特徵)和力度(4個特徵);

(3)間架結構特徵(6個特徵);

(4)墨色特徵(7個特徵);

(5)字形特徵(16個特徵);

(6)字行的特徵。包括字行的執行、字行的起止、字行間距、字行與邊白的距離、字行在格內的位置等;

(7)書體的特徵。包括喜寫楷書、草書……等10個方面的特徵;

(8)章法特徵。包括排列整齊、渾然一體、通篇字由大而小、失之協調……等10個方面的特徵。

三、筆跡鑑定區別

根據筆跡不同分類可以看出,雖然這兩種分類有一定的差異,但是,這些分類基本上

筆跡鑑定 都反映了筆跡的基本特徵,只是從筆跡鑑定角度進行的分類顯得更全面一些。而從筆跡分析的角度進行的分類,更體現出筆跡心理分析的需要。而在兩大分類角度的具體分類上也有一定的差異。比如韓進先生和劉兆鍾先生的分類,差異還是比較明顯的。綜觀不同的分類,雖然看上去各有特點,五花八門,但是,就筆跡的基本特徵來看,都被包含其中了,只是在細分的角度有一些不同的劃分和側重點不同。

四、筆跡鑑定舉證責任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綜合上面所說的,筆跡鑑定是可以申請做的,但是一般做鑑定是需要透過法院的認可之後才能進行按排做鑑定,但前提是做這個鑑定就必須要提供原材料,才能鑑定出來結果,筆跡鑑定現在也是作爲我國案件的證據之一,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