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去哪裏鑑定筆跡?

一、當事人去哪裏鑑定筆跡?

當事人去哪裏鑑定筆跡?

申請筆跡鑑定,筆跡鑑定應當去司法部門批准的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只要有鑑定資質就可以。社會上有很多司法局、司法廳、司法部批准的司法鑑定機構,只要有資質,也是可以做筆跡鑑定的。筆跡鑑定機構應該是由司法鑑定資格的有關鑑定機構進行申請鑑定,不是隨便的鑑定機構都可以鑑定的,有特殊的司法性,所以要先申請纔可以鑑定。如果具體要知道哪裏可以鑑定,可以登陸當地的司法廳的網站進行查閱。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誰承擔筆跡鑑定的舉證責任?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三、哪些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筆跡鑑定在民事糾紛中經常用到,當事人申請做鑑定,應當去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可以在當地司法局網站查詢。如果在訴訟階段,法院也會根據其要求指派鑑定機構。等拿到鑑定意見書後,當事人有異議的,還可以要求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