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時效是多少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時效是多少

民事糾紛的問題在現代社會時有發生,想要解決民事糾紛問題無非就是透過協商和司法途徑來解決問題,如果無法對糾紛協商一直都需要透過司法的途徑來解決問題。民事糾紛中交通事故糾紛也比較常見,但很多人都不知道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時效範圍是多少。

有關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3、《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原168條)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爲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7、《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爲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9、《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並於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交通事故糾紛在當前社會比較常見,雖說一般都會透過雙方的協商來解決問題,但其實也有很多時候都無法透過協商來解決問題,這時候司法途徑來解決民事糾紛問題就是最好的選擇,不過交通事故司法鑑定時效是非常重要的,這也告訴我們在遇到這些問題的時候要儘快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