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司法鑑定必須拿原件嗎?

一、進行司法鑑定必須拿原件嗎?

進行司法鑑定必須拿原件嗎?

在缺少原件證據的訴訟案件中,不能用複印件作爲證物進行司法鑑定。證據是審判案件的核心要素,因此法律中對案件證物具有嚴格的要求。平常生活中應注重對材料原件的保護,以防止原件證物缺失而在訴訟中造成的麻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的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作爲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一般應當提交原件,實在無法提交原件的,也可以提交複印件。司法解釋規定:證據材料爲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院在認定證據鏈是否成立生效,一般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有適格的證據;

(二)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

(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

這也就意味着只有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才能形成牢固的證據鏈,從而被認可。

二、若司法鑑定所提供的證據是複印件,那司法鑑定所出具的意見書效力問題

違法。筆跡鑑定需要的檢材包括:鑑定筆跡的原件、鑑定筆跡之前的筆跡原件、鑑定筆跡時在鑑定機構或者法院監督下被檢驗人寫的筆跡的原件(一般都是在以上兩個機構摘抄報紙)。

鑑定之前的筆跡無法提供的可以免去,但是以上兩個檢材是必須的,缺一不可,否則鑑定機構是不會給鑑定的。因爲複印件無法體現書寫者的筆力和連貫度的。如果用複印件鑑定了筆跡的話,完全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法院鑑定是需要雙方在場,公開抽取鑑定機構的,也就是說鑑定機構必須是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隨機抽取的。如果違反以上程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司法鑑定的主體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受理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下級人民法院可逐級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司法鑑定應當採用書面委託形式,提出鑑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說明材料和鑑定材料。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3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原因。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後,可根據情況自行鑑定,也可以組織專家、聯合科研機構或者委託從相關鑑定人名冊中隨機選定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在申請筆跡鑑定時需要當事人在舉證期間向法院提出申請,然後經過雙昂當事人進行質證後提供鑑定相關樣本,在鑑定機構受理了鑑定申請後即可出具鑑定結果,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鑑定機構出具的筆跡鑑定的結果不認同時,也是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