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受理司法鑑定的處罰都有什麼?

違法受理司法鑑定的處罰都有什麼?

我們的生活中肯定有很多違法犯罪的情況,我們大家對於違反犯罪的案例聽說的肯定也不少。對於違法犯罪我們國家規定的肯定是要受到一定的處罰的,違法犯罪也是需要經過司法鑑定的。那麼違法受理司法鑑定的處罰都有什麼呢?

權力類型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對司法鑑定機構違法行爲的處罰

實施依據1.《四川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業務:㈠與本鑑定機構有利害關係的;㈡超出自身鑑定能力或覈定業務範圍的;㈢委託人不能及時、全面提供鑑定材料或鑑定材料不具備鑑定條件的;㈣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禁止或限制鑑定的;㈤有其他可能影響鑑定公正的情形的。”

2.《四川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司法鑑定機構超越覈定業務範圍開展鑑定業務的,或進行轉委託鑑定的,以及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受理鑑定業務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或者處以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主體司法鑑定工作管理科

責任事項1.立案責任: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司法鑑定人涉嫌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爲,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檔案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1-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1-2.《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職權範圍內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2-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3.《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三條“適用一般程序查處違法行爲,業務工作部門應當立案並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勘驗和技術鑑定;對重要的書證,可以進行復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2.《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案件調查終結後,業務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報經機關負責人審批後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按規定不需要聽證的,提出處罰意見報機關負責人審批後作出予以處罰決定;

(三)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應當予以處罰,但按照規定需要舉行聽證會的,提出處罰意見後送法制工作部門,由法制工作部門舉行聽證會。”

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4-3.《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對當事人擬作出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證書、對個人處以3000元以上罰款、對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業務工作部門應即告知當事人在3日內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4-4.《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會由法制工作部門(人員)主持。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業務工作部門應當在三日內告知法制工作部門,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聽證,並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於舉行聽證會七日前通知當事人。”

5-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5-2.《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案件調查終結後,業務工作部門應當根據案件的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違法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報經機關負責人審批後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二)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按規定不需要聽證的,提出處罰意見報機關負責人審批後作出予以處罰決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司法鑑定機構有的時候出現了違法違規的現象,違法受理司法鑑定的處罰在我們國家規定的是要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的,對於這種情況的行政處罰其實每一個地區規定的處罰標準是不一樣的。但是一般情況下的處罰都是很嚴重,需要繳納相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