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珍病歷可做司法鑑定可能性有多大

門珍病歷可做司法鑑定可能性有多大

門珍病歷可做司法鑑定可能性有多大

提交經過醫療機構加蓋印章的複印件。

工傷認定以及工傷勞動能力鑑定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病歷、檢查報告、診斷證明,均是複印件,原件保留在醫療機構,但複印件須經醫療機構加蓋印章方纔有效。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

國衛醫發〔2013〕31號

第十條 門(急)診病歷原則上由患者負責保管。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室或者已建立門(急)診電子病歷的,經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門(急)診病歷可以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 患者住院期間,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統一保管。因醫療活動或者工作需要,須將住院病歷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的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醫療機構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檢查檢驗結果和相關資料後24小時內歸入或者錄入住院病歷。

患者出院後,住院病歷由病案管理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統一儲存、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複製或者查閱病歷資料的申請,並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或者查閱服務: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二十條 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以及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部門,因辦理案件、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鑑定、醫療保險審覈或仲裁、商業保險審覈等需要,提出審覈、查閱或者複製病歷資料要求的,經辦人員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後,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歷:

(一)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部門出具的調取病歷的法定證明;

(二)經辦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本人有效工作證明(需與該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保險或者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部門一致)。

保險機構因商業保險審覈等需要,提出審覈、查閱或者複製病歷資料要求的,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診斷證明作爲司法鑑定的材料是可行的,但是有關的程序處理會較爲麻煩,因爲不是直接的證據,有關的部門還需要進行材料真實性的調查,從而確保當事人的利益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支援,但是有關的當事人就需要進行不同部門之間的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