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機構的法律地位及其監督管理

司法鑑定機構的法律地位及其監督管理

在法律程序執行的過程中,各種司法鑑定都爲法院的判決提供了證據,那作爲司法鑑定的給出單位司法鑑定機構的法律地位和其監督管理怎樣呢?今天本站小編將帶領大家瞭解一下司法鑑定機構的法律地位及其監督管理。

一、司法鑑定機構的解釋

司法鑑定機構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接受委託人鑑定委託,遵循法律規定的方式、方法、步驟以及相關的規則和標準,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機構。或者說,司法鑑定機構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接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活動的專門單位。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 司法鑑定機構的法律地位

司法鑑定機構作爲專門的鑑定機構,在法律體系中處於中立的地位,其所做的鑑定可以作爲有效證據,法院可以將其鑑定作爲裁判依據。

三、司法鑑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統一部署,依法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司法鑑定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進行舉報、投訴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調查結果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就下列事項,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二)遵守司法鑑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範的情況;

(三)所屬司法鑑定人執業的情況;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司法鑑定機構報送有關材料。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三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司法鑑定機構的正常業務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司法鑑定機構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機構進行資質評估,對司法鑑定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本篇文章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了司法鑑定機構的具體概念和對司法鑑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從中我們知道司法鑑定機構所做出的司法鑑定可以作爲法院判決的證據來使用。關於司法鑑定機構的法律地位問題,如果您還有不解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