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後能要求再鑑定一次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如果司法鑑定中出現以上情形,就可以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後能要求再鑑定一次嗎?

對於人民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當事人對於司法鑑定結果存在疑問,認爲司法鑑定結果存在重大缺陷,會嚴重影響鑑定結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申明理由,請求重新鑑定,但是對於僅僅存在簡單缺陷,不會對鑑定結果產生實質性的改變,可以透過補充解決,就不必重新鑑定。如果是對方當事人委託的鑑定機構,自己作爲當事方另一方只要有充足的證據就是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的。但是,需要了解的是,司法實踐中,在司法鑑定中重新鑑定,所需要的費用是由申請方負擔的。

司法鑑定中申請重新鑑定是允許的,但是要求重新鑑定的理由、依據充足,鑑定不是兒戲,沒有依據隨意推翻一份鑑定法院是不允許的,建議要申請重新鑑定的一方注意證據的整理,不確定的地方找專業人士解答。

申請需要說明重新鑑定的事實和理由,重新鑑定申請法律並沒有規定規範的格式,但理由一定要要充分。

申請重新鑑定後,辦案機關通常會爲雙方指定幾個鑑定機構,要求從中選擇,當然,你也可以選擇其他鑑定機構,但是選擇的鑑定機構必須是具有鑑定資質的、被司法機構承認的機構。司法鑑定中建議鑑定的當事人雙方共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達成一致意見,鑑定訴爭。法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重新鑑定的次數,但是如果沒有重大缺陷的,建議不要申請,浪費資源不說,也給自身增加負擔。